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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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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市外未开展联网结算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或因特殊原因未在市内外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出院结算后凭以下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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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医疗发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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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医疗费用清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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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出院小结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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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出院诊断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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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市外就医的提交《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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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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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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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由他人待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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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外伤的应提供意外伤害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如:交警认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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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前72小时内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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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前72小时内在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参保人与医院自费结算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零星报销结付,统筹支付比例按住院标准,不扣起付线。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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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门(急)诊发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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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门(急)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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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门(急)诊诊断证明复印件(门诊与住院不同医院需提供门诊医院的门诊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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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该次住院的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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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该次住院的出院小结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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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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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该次住院《广东省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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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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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由他人待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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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无论是否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均可在市外已开展异地就医结算业务的医院进行联网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费用均由就医地医疗机构记账,参保人仅需支付个人支付部分费用,无需再回参保地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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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保人就医的医疗机构未开展异地就医结算业务的,则无法进行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参保人需自行垫付相关费用后凭资料到参保地社保服务窗口申请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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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在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待遇,起付线与报销比例按照阳江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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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异地转诊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待遇。住院起付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阳江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下降10%执行,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阳江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下降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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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急诊人员:符合规定的异地急诊人员在补办备案手续后,可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待遇。住院起付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阳江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下降10%执行,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阳江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下降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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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自行前往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在异地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住院起付线按照异地转诊人员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下降15%执行,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下降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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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起付线与报销比例按照阳江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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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异地转诊人员:职工医保起付线统一为1000元,城乡居民医保起付线统一为900元。报销比例与就医的医疗机构等级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阳江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下降10%执行,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阳江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下降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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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急诊人员:急诊人员起付线与报销比例按照异地转诊人员标准执行,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阳江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下降10%执行,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阳江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下降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