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
导语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四、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五、申请资格、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六、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或二手车交易发票;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发动机、车架号码拓印件;
(七)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八)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