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公租房房源申请和准入条件
导语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和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和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具备城镇户籍且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含离婚),可以单独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本条中的申请家庭,即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下以一个户口簿为单位。但当一个户口簿出现两个或多个家庭组合时,则需根据婚姻及血缘关系划定(包括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提交《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所需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原则另行制定公布。
三、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条件、资产等情况按下列方法核定:
(一)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上年度收入的核定:
1.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3.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属灵活就业的,由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盖章。
4.申请人已离退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盖章。
5.其它情况,家庭收入核定参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现状条件的核定:
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途径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及已签订购房合同的待入住商品房进行核定,确定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资产及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转让房地产情况的核定:
1.拥有房产、土地和房地产产权转移情况,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查核。
2.拥有汽车及其他资产情况,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提请公安交警、金融、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查核或申请人申报并承诺情况属实。
3.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情况,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查核。
四、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材料的全部内容或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当地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报告及申报材料转当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
(四)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牵头会同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或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税务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复核,提出最终审核意见。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有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财产收入等情况在阳江住房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2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进入公租房的配租轮候环节;不符合条件的,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申请程序按第二十八条执行。
六、对公租房保障申请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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