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公租房租赁管理准则

导语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阳江公租房租赁管理准则: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公租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其所租住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禁止转租、转借、闲置、转让、抵押和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禁止加层、改建、扩建和擅自二次装修;禁止破坏住房结构和损害设施设备。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三、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租金及在租赁期间使用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和物业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

  四、租赁合同期满确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后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通过审核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收回公租房。

  承租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化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告。

  五、公租房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的;

  (四)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租房严重毁损的;

  (六)家庭资产净值(含存款、股票基金等)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六、公租房租赁实行不定期的资格核查制度:

  (一)住房建设、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已经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所申报的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资格核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资格核查后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但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核查后的下一个月起,根据承租人的变动情况,按规定重新确定租金标准。

  (三)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承租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经济收入和住房变化情况进行资格年度核查,其所在单位应当主动向当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材料,配合做好年度资格核查工作。

  七、租赁期间,当承租人发生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回公租房。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租住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其搬迁,承租人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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